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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2022-01-03

 深圳市星盟慈善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202205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深圳市星盟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运作,科学确定项目,提高实施效果,根据《中华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制度所称项目,是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慈善理念和业务范围,由本基金会策划、发起、实施的公益项目。基金会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秘书长负责基金会项目执行。

 基金会应当按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六) 应充分尊重捐赠方或合作方意愿

 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特殊项目的立项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项目立项应当与品牌建设有机结合,加强顶层设计,所有项目都应当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积极实行项目品牌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品牌服务标准化,促进品牌服务常态化。组织开展擦亮项目品牌和优秀品牌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品牌质量和社会影响力。

 立项程序

(一)据立项原则与规定,对于捐赠者指定立项实施的项目,由申请项目实施的捐赠者按善款情况,向基金会项目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书及项目实施方案;     

(二)基金会项目部对立项申报材料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向秘书长提出书面的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和建议纳入评审项目的名单;

(三)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项目部负责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

(四) 基金会召开项目立项评审会,根据项目评审会结果,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分类立项审批;

(五)按捐赠人意愿申请立项的项目审批,必须由秘书处提出立项建议,报理事长批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立项;属于非定向捐赠,由基金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立项建议,报经理事长批准后即可立项;

(六) 凡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均应在慈善中国或者基金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秘书长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定期进行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及时向秘书长、理事长以及基金会理事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完成情况。

项目责任人对管理项目要终身负责,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民政部主管部门和本基金会监事会的监督。

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

 项目相关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或按照具体的项目协议约定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项目调整和变更

   如项目所处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或合作机构本身发生重大调整,而导致项目目标,活动和其他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需报基金会审核批准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修改,但应符合以下基本程序和原则:

(一)预算变更过程中,不得将原计划中用于项目活动的预算变更为项目管理费、人员费用或购置机构固定资产。

(二)项目变更审批流程同项目审批流程。

(三)合作机构须提前 10 个工作日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 如项目时间发生变更,时间延长 3~6 个月,由项目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中止项目或变更.当时间延长 6 个月以上的,由秘书长决定是否中止项目或变更;

(五)如项目预算发生变更的,在同一项目产出项下,预算变更不超过原预算 10% (采取就低原则),由合作机构变更,需向基金会申报审批;如同一产出项下,预算变更超过原预算 10%,而不大于原预算 20%,由基金会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秘书长审批; 同一产出项下,预算变更大于原预算 20% ,由理事长审批。

第五章 项目的完成

 项目实施完成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应当在对项目的评估和总结基础之上,制定《项目总结报告》,提交基金会项目总监审核;财务部门应当对《项目总结报告》的财务部分进行审核,后交秘书长审批、存档;

 项目完成之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共同对项目资金进行清算,并完成《项目财务总结报告》,与《项目总结报告》同时归档;

 项目完成后,秘书长要向理事会反馈项目实施效果。重大项目要向理事会提交客观详尽的总结报告,理事会要进行检查验收,组织绩效评估。

 监事会和秘书处有责任对项目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根据《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六章项目非正常终止处理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基金会将考虑单方面终止项目的执行:

(一)项目实施单位获得其他方对项目的资助而不告知基金会的。

(二) 项目实施单位未能如期向基金会递交报告。

(三) 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虚假内容的项目报告。

(四)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虚假内容的财务报告和原始单据。

(五) 项目实施单位拒绝配合财务审计。

(六) 项目实施单位未能根据按照项目计划书实施项目的。

(七) 项目实施单位未根据项目计划书、资金使用计划或预算,违规或违约使用资金的。

(八)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未按期完成,或项目计划未征得基金会同意擅自发生重大变更。

(九)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活动质量异常低下,在基金会组织的检查、审计中暴露了项目的较重大问题的。

(十) 项目实施单位未能提供配套资金或人力资源。

(十一) 其他使项目不能实施的外在因素。

 如基金会项目官员认为项目进度及资金使用方面出现有重大问题,与合作机构协商调整后,如效果依然不佳,基金会有权改变预算资金的金额或者用途,缓拨或停拨下期的项目资助款。

 对合作机构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反国家法规或本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基金会将依据协议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合同,并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及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所有资产等措施,情况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已批准的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报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评估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基金会项目部应会同财务部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与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并向秘书处和理事会汇报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财务报告;

基金会应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的项目合同中约定,项目中期、终期拨款前,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及财务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基金会项目经理将会同基金会财务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做出评估意见后,提请付款申请进行拨款。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章项目评估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基金会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进程和项目《捐赠协议》分阶段对项目进行评估。阶段性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进度、项目实施产出和成果、项目管理状况、及财务管理状况与资金使用进度等方面。阶段性评估的流程与同期项目拨款流程相同;

 项目负责人定期提交项目报告,由基金会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报秘书长及理事长批准,评估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项目执行中期,经过基金会中期检查,报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后,按照秘书长或理事长提出的调整或整改意见进行改进,以取得更好的项目效果;

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由基金会对实施的项目进行评估验收,评估报告须报秘书长批准。经评估验收项目不合格的,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组织项目返工以达到合格外,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项目结束阶段,经基金会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终期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和产出的完成情况、项目的社会影响及机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管理成效等,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项目的最终评估结果将作为合作机构下一次申报项目资格审查或者形成新的项目的重要依据;

基金会监事会按需对项目进行监测、抽查,检查各环节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须向基金会提出结项申请,并报秘书长批准。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统一备案,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第九章  监督管理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基金会开展以下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

1. 非定向捐赠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和定向捐赠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

2.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了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一次性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第十章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深圳市星盟慈善基金会。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