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星盟慈善基金会章程》,根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星盟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全体全职员工。
第三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薪酬包括:
(一)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和本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学历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奖金: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奖励。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员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公积金;
(三)养老保险金;
(四)医疗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
(六)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薪酬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于每月3号前发放上月的工资;
(二)绩效奖金于年底发放。
第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经理事会批准,基金会可对员工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和发放
第七条 工资:基金会职务分为5级: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主任、副主任、入门级员工(含助理和主管)。每个职务的工资范围见表1。基金会根据员工的职责、能力等综合指标确定其工资。
工资标准 | 入门级员工 | 副主任 | 主任 | 副秘书长 | 秘书长 |
低限 | 5000元 | 8000元 | 10000元 | 12000 | 15000 |
高限 | 8000元 | 12000元 | 15000元 | 20000 | 25000 |
表 1:工资标准(单位:人民币/元/月)
第八条 绩效奖金:为0-3个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基金会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统筹,由基金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各类休假规定
第十一条 带薪休假
(一)年假
1. 全职员工在基金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2.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 年假假期不跨年度使用。基金会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4.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必须有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条或医院就诊证明)累计2个月以上的;
(2)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 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试用期除外)折算,不足一整天的部分按照四舍五入折算确定。
6. 离职员工未休满当年年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假天数,准许员工休满应休未休假期后离职或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二)婚丧假
1. 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20周岁及以上女员工或22周岁及以上的男员工可享受婚假5个工作日。申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明,婚假应在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2.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包括配偶的父母)不幸去世可休丧假3天;非直系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不幸去世,可休丧假2天。
(三)生育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员工,可获得下列生育假:
1. 女员工生育享受12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 男员工享受15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四)哺乳假
女员工生育后,在婴儿满一周岁前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
员工的哺乳假必须一次性连续使用,且包括休假期间的所有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相关福利正常发放。
(五)病假
1、带薪病假如同时休 2 天或 2 天以上的,须出具社保医院病假证明;
2、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而实施医疗时,向机构申请休病假,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机构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参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执行。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医疗期是企业不得因员工生病或其他法定原因而不再雇佣的保护期。
社会工作年限 | 本机构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医疗期后仍需休病假累计允许不超出时间 |
十年以下 | 5 年以下 | 3 个月 | 6个月 |
5 年以上 | 6个月 | 12个月 | |
十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12个月 |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 | 9个月 | 15个月 | |
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 | 12个月 | 18个月 | |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 | 18个月 | 24个月 |
3、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伤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标准为:
(1)连续工作不满两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
(2)满期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
(3)满期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满期6年不满8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
(5)满期8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100%。
4、停止工作医疗期满6个月的,按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
(2)满1年不满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50%;
(3)满3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
5、医疗期自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医疗期满后如仍需休假,则视为事假;
6、 员工在通过试用期后才能享受带薪病假;
7、病假申请需同时附上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及诊断证明。
8、如果员工因病不能上班,除确有特殊情况外,应立即向其直属上级
提交病假申请,申请通过后方可执行,否则机构有权按旷工处理。
(六)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且本年度年假已休满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以半天为计算单位。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办法:
(一) 休假时间为2日以内(含2日)的报直接领导批准。
(二) 超过3日(含3日)的经直接领导同意后,需经秘书长批准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深圳市星盟慈善基金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